2.弘农涧河、涧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应对未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限期没有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重污染企业,以及列入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范围、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实施关闭(见附件6);督促有关部门完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弘农涧河、涧河流域治理任务。
3.食品、化工、电力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对辖区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食品、化工企业(见附件7),所在地政府要对其分别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007年10月底完成。全市所有燃煤电厂(见附件7)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脱硫除尘治理任务。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企业关闭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省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涉及的企业治理技术方案必须经省环保局组织审查,治理工程完成后通过省环保局组织验收。对未按期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限产限排。
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列入本年度应完成的所有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必须按期完成,配套管网收水能力达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豫政办〔2006〕109号)要求。市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开工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逐级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整治任务。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