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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六)各地公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摇号工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设区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登记工作已完成;2.“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工作已结束;3.所有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人都应参加统一摇号中签,且摇号通知单的申请人编号、分类等基础工作已到位;4.用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自摇号之日起6个月内能交付使用。
  (七)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摇号中签的申请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并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购房期限,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
  (八)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按摇号中签的顺序,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选购经济适用住房,逾期未选购的视为自动放弃,其放弃房源可按摇号中签顺序依次递补。放弃选购的申请人今后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九)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转下一年度的须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十一)摇号中签的申请人选房后,应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1.所有申请人姓名、照片和住址;2.经济适用住房基本状况;3.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4.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5.装饰、设备标准承诺;6.供水、供电、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7.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8.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9.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违约责任;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通过贷款方式购买的,贷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按期还款。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在设区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备案。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期交付给购买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须延期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购买人。
  (十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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