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13号 2007年2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
(省建设厅 二○○七年二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切实加强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工作,努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操作规程
(一)各设区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和摇号工作。
(二)各地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应制定完善的销售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1.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基本情况,包括位置、数量、户型、面积、楼层数;2.申请购买对象公示方法;3.公开摇号的时间及方法;4.中签比例;5.销售最高限价和楼层差价等。各设区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应报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应报设区市政府批准,省建设厅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三)各设区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售前1个月应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1.发售摇号的时间和地点;2.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等情况;3.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设区市人民政府经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后,对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对象核发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对申请人按家庭经济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分类,合理确定各种类别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签比例。
(五)各地要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总量和类别比例采取分类公开摇号中签的方式,确定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请人的选购顺序。摇号应当公开进行,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公证处应当进行全程公证,电视台应当进行现场直播,同时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监察部门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