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调查和登记工作
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情况普查工作,全面掌握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的数量、规模、结构、分布和地上建筑物状况,并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调查和登记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南宁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同组织进行。第一阶段,各单位组织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用地的来源、权属登记及使用管理情况的清查工作,并填表造册,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第二阶段,组织专门工作组对用地单位清查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档案和数据库;同时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内部预登记工作,调查核实工作力争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规划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发展改革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建设用地规划。依据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实际需求,本着尊重历史和现状、布局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拟制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政府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时确需占用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的,应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对地方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的城市建设要予以支持。地方政府要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预留地的要求,以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的发展用地需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提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商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四、严格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土地利用处置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建设用地要努力挖潜、合理、高效、集约利用存量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各单位之间的用地调整或需改变土地用途、转移土地使用权或利用划拨土地建设各项设施等,应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占地补偿等所获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除外),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上缴自治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