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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84号)精神,切实解决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办事机构、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配置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粗放低效使用、缺乏有效监管以及土地被挤占、挪用甚至失控流失等问题,促进土地资源使用的合法化和规范化,维护好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离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行用地归口统一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由于实行部分集中,相对分散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体制,各机关单位在用地上存在配置不合理,部门间实际占用差异大、余缺调剂难,甚至土地被挤占、挪用和流失,行政资源使用效率低,行政成本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办公用地的管理,要按照“统筹兼顾、规范管理、优化配置、提高效益”的原则,逐步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用地归口统一规划、监管、调配的管理体制。
  各单位对现已占有和使用的土地继续享有使用权。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在核定的用地范围内合理安排和使用土地。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土地权属的统一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用地的调整与处置。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其所使用的土地或改变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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