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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 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职律师试点:
  (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公职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书;
  (二)本人申请书;
  (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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