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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七)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章,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八)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要在认真执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的两项监控制度,即: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拖欠工资动态和解决拖欠工作进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民主协商工资分配的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凡新签定的合同,必须对工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以前签定的合同无工资支付具体标准的,要尽快加以补充完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九)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强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的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对非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按用人单位当期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设、工商、税务等单位建立的企业信用档案。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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