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大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五)分类解决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力争资产一次变现、拖欠的工资一次付清、债务一次清算。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通过转让国有资产、减持或转让国有股等形式筹集资金,优先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作为改制重组的一个工作重点,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资产变现、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特困企业可采取以企业有效资产抵押贷款的办法,筹集资金,兑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地处市区黄金地段的企业,可通过“退二进三”筹集资金,用于清欠职工工资。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偿付。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设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和需要变现的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