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各市、县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要努力改善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要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和在职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中央、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五、督导与评估
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行动计划》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检查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同时向省防艾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各地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2007年底、2010年第三季度开展《行动计划》的中期、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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