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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06]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加快我区流通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流通业改革开放,增强我区流通企业竞争力
  (一)加快推进流通企业改革改制。
  1.加快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步伐。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和政企分开的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推进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根据企业不同资产状况制定改革方案,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妥善安置职工。国有流通企业改革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其配套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处置国有资产的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欠发工资等。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消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3.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国有流通企业经批准,在划拨土地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情况下,补办出让手续、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将其已使用的划拨土地、自有产权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进行开发或出让,也可依法出售国有产权,所得收益计入企业总资产用于充抵企业债务。对纳税困难的国有流通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全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转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加快推进流通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区域合作。
  加快推进全区流通业对外开放,加强与外国、港澳台及泛珠三角经济区域各方在流通领域的合作,把现代流通业作为吸引国内外投资的重点,包装推出一批大型现代流通业项目,纳入全区招商引资计划;鼓励流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内贸企业开展外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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