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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不发给生活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止。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企业,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开发使用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扶助。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抓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失误的干部,当年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鼓励,确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于200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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