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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军地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等相关规定,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运送工作。部队要周密计划,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安排退役士兵均衡离队,提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退役士兵购票和中转计划;要认真抓好退役士兵运输安全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的乘车(船、机)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医疗防疫和接待转运工作。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决贯彻现行安置政策、法规,通过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妥善安置。
  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对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内各级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承担义务,按不低于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的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民政部门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任务给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各级各部门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政策,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接收安置政策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04]3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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