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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地税机关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范围,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基金管户档案和征收台账。

  基金管户档案包括固定资料和流动资料:

  (一)固定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鸦

  2、银行账号证明复印件鸦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鸦

  4、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鸦

  5、单位基本情况。

  (二)流动资料

  1、基金申报表;

  2、逐(当)月原煤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工资汇总表;

  3、逐(当)月过磅单汇总表、逐月发出产品结算单汇总表、逐月销售汇总表;

  4、逐月采掘计划书、当月产量报告单;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原煤的开采、调拨、使用(加工)、销售、运输、收购全过程进行监控,加强对原煤的开采数量、来源渠道、销售流向和数量等信息的采集、分析、比对,实施对基金管户的有效管理。

  第十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原煤生产、销售、收购、库存的有关资料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该缴款书为基金缴纳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的征收同时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作为辅助凭证,由省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指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基金的证明依据。

  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及办理公路运输出省手续时,必须出具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开具原煤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必须依据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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