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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7修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4号)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老龄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投入机制,逐年增加经费,鼓励社会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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