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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对会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征求协办单位的意见;协办单位要积极与主办单位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治区政协提案委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通过座谈会、现场办公会、电话联系等方式,征询他们的意见,通报建议、提案办理情况,争取他们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支持。
  第九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收集整理。
  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分别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第十条 对会办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一条 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从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答复意见稿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遇特殊情况,至迟不得超过5个月。
  承办单位从收到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遇有特殊情况,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治区政协提案委明确交办期限的,以交办期限为准。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四条 建议和提案办复结果分为四类:
  “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D”类指所提问题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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