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会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征求协办单位的意见;协办单位要积极与主办单位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治区政协提案委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通过座谈会、现场办公会、电话联系等方式,征询他们的意见,通报建议、提案办理情况,争取他们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支持。
第九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收集整理。
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分别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第十条 对会办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一条 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从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答复意见稿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遇特殊情况,至迟不得超过5个月。
承办单位从收到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遇有特殊情况,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治区政协提案委明确交办期限的,以交办期限为准。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四条 建议和提案办复结果分为四类:
“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D”类指所提问题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