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4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二月九日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30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05年9月14日自治区政协第九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办公厅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自治区政协、政协提案委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和市人民政府承办;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由自治区政协或政协提案委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和市人民政府承办。
需两个以上单位会办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四条 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建议、提案10天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确定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将建议和提案落实到具体经办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亲自办理或亲自督办。承办单位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