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面回顾和分析
《条例》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效为主线,在深入剖析当前“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的基础上,总结、提炼、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方法、新途径、新举措,提高协商结案的比例和增强调处决定的公信力,推动“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走上合法、公正、效率和制度化轨道。活动的主要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2007年上半年):对照
《条例》,总结自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近年来“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特别要注重对协商解决争议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提炼本地、本部门调处工作的特点,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要组织力量开展“三大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制定调处工作方案,加快调处步伐,确保2007年新发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历年积案结案率达到80%以上。
在自查与排查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调处程序执行的情况;二是证据采集的情况;三是引导当事各方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落实的情况;五是通过办实事、解疑惑,促成“案结事了”的为民服务工作情况。
(二)第二阶段(2007年7-9月):交流促进,培训加强。在对各类“三大纠纷”案件尤其是已定纷止争且多年未有反复的案件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通过相互交流与沟通,学习好经验,借鉴好做法,以学习促提高,以交流促进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调处办等有关部门要着重开展典型案例的剖析工作,收集、归纳、分析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区组织专题学习和交流。同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调处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第三阶段(2007年10-12月):考核评比,巩固提高。为加强对“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了解各地开展活动的成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部分重大案件的调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在今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一是新发案件和历年积案的结案率;二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案件所占的比例;三是行政处理决定的公信力水平;四是针对一些调处难度较大的“三大纠纷”案件,通过为民办实事、加大建设投入等方式,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所占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