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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时,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公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卫生审查申请书;
  (三)大型医用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项目相关放射性物质性能指标及危害因素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平面图、防护设计说明、施工设计‘图纸、工作场所毗邻(含周围六面)情况说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X射线影像诊断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作出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批复。收到批复,项目单位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公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批复;
  (四)大型医用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效果评价报告;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竣工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批复。竣工验收后可申领《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对放射诊疗许可工作规定提交的资料、场所及人员要求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10月31日前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手续,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原发放的《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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