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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乳腺X射线机和牙科X射线机应有单独机房,机房防护能力要达到2mmPb当量。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十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正、副本;
  (二)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法规、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项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
  (五)新增放射诊疗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大型医用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六)新增设备的性能和防护检测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其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业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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