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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二)设备要求
  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场所要求
  1.场所布局。贮存间、分装间、给药间、治疗病人的床位区并设专用厕所、废物处理间;功能间布局不能交叉污染;
  2.分装间设通风橱,通风橱的排气口高于附近50米范围内建筑物屋脊3米,并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业过滤装置;
  3.各功能间的放射防护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在控制区和监督区醒目位置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开展介入放射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设备要求
  1.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2.具有施行介入治疗操作者和患者的个人防护设备。
  第十六条 开展X射线CF影像诊断、DSA影像诊断、CR、DR影像诊断、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乡级和类似乡级规模的小型医疗机构有熟悉放射影像的医士以上职称资格的操作医生。
  (二)设备要求
  至少有一台以上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操作者和患者的个人防护设备。
  (三)场所要求
  1.设扫描间和操作间,CT机和双球管X射线机扫描间不低36平方米,其他机型机房面积不低于24平方米;
  2.CT机和200毫安以上(不含200毫安) X射线机扫描间六个面放射防护能力要达到 3mmPb当量,200毫安以下X射线机机房六个面的防护能力要达到2mmPb当量;观察窗和防护门要达到同侧墙的防护能力;
  3.患者出入防护门上方要有照射状态指示灯,放射诊疗装置、防护门和场所过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开展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乡级和类似乡级规模的小型医疗机构有熟悉放射影像的医士以上职称资格的操作医生。
  (二)设备要求
  至少有一台以上相应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设备。
  (三)场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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