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设备要求
1.有相应的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取得国家认证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三)场所要求
1.选点。选离居民区尽量远且人较少到的地方;放射治疗设备尽量集中在一个区;
2.功能问。有照射室、独立的工作人员操作间和病人等候治疗区,后装治疗机照射室的面积不能低于20平方米;
3.放射防护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照射室应当有观察照射的设备和对讲系统;
5,照射室的防护门应当设置安全与防护联锁装置及断电保护装置,门上方要有照射状态指示灯,放射治疗装置、防护门和场所过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6,照射室应有源进出的声光报警系统,配备有声音报警的个人计量计;
第十三条 PET影像诊断、SPECT影像诊断、γ相机影像诊断、骨密度测量、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设备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二)设备要求
具有核医学设备、配备有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场所要求
1.选点。选离居民区尽量远且人较少到的地方;尽量与放射治疗设备集中在一个区;
2.功能间。有机房、独立的工作人员操作间和病人候诊区;
3.放射防护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机房内应当有观察检查的设备和对讲系统;如果设置观察窗则要求达到同侧墙的屏蔽效果;
5.患者出入防护门上方要有工作状态指示灯,放射诊疗装置、防护门和场所过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开展敷贴治疗、籽粒插植治疗、放射药物治疗、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药物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