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五)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内的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六)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证、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材料;
(七)大型医用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八)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九)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
(十)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十一)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立体定向(X刀)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质子等重离子治疗、深部X线机治疗、其他放射治疗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设备要求
1.有相应的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取得国家认证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深部X线机除外)。
2.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三)场所要求
1.选点。选离居民区尽量远且人较少到的地方;放射治疗设备尽量集中在一个区;
2.功能间。有治疗间、独立的工作人员操作间和病人等候治疗区,治疗间的面积不能低于24平方米;
3.放射防护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治疗室应当有观察治疗的设备;如果设置观察窗则要求达到同侧墙的屏蔽效果;
5.治疗室的防护门应当与治疗机工作状态连锁,门上方要有照射状态指示灯,放射治疗装置、防护门和场所过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立体定向(γ刀)治疗、钴-60机治疗、后装治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