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和州、市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区、县医院,民营医院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查、审批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查、审批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按一个机构一个许可证的原则发证,同一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证。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放射诊疗申请资料受理、现场审查、许可证发放、校验、建档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由省卫生厅统一订制、管理,全省各地使用统一样式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第八条 涉及放射工作场所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按放射工作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大型放射诊疗设备的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和由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卫生单位的放射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普通X射线机和由县级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放射工作场所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将本级负责的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交由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条件开展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可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条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按《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程序性规定》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