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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1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

  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用辐射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都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按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承担放射诊疗的相应责任。
  第四条 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放射诊疗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的原则,放射诊疗工作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放射治疗、核医学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介入放射学由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X射线影像诊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放射诊疗许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一致的原则,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哪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就由哪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放射诊疗许可按分类许可的管理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同时具有几种放射工作时,单位应以最高一级的放射工作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的原则;
  根据以上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一个医疗卫生单位只向一个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作重复申请。
  第五条 云南省卫生厅负责对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的医疗单位和由省卫生厅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州、市级医院、民营医院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查、审批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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