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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闽农计[2007]152号 2003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牧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的精神,在现有省级龙头企业之外,再扶持发展一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了规范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牧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科技开发、产品创新、市场开拓、辐射带动能力,在农业结构调整能发挥重要作用,在同行业中能起到带动示范作用。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坚持“创新、带动、综合效益”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牧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牧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企业投资、经营规模。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1、加工、流通带动型企业: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市,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2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2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额(含减免税,下同)在8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8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额在40万元以上。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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