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2003年5月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禁牧封育和大力发展草畜产业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做了大量艰苦而卓有成效的工作。截至2006年底,全区天然草原产草量比禁牧前平均提高30%,荒漠草原和干草原植被盖度分别提高30%和50%,以紫花苜蓿为主的多年生牧草留床面积由禁牧前的380万亩增加到600万亩,一年生牧草种植由50多万亩增加到200万亩,羊只饲养量增长15%,草原围栏1810万亩,完成退化草原补播改良135万亩。全区草原生态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生态系统得以休养生息,草原植被恢复成效显著,生态建设和草畜产业开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由于连续几年的干旱,目前我区草原生态依然脆弱,还不具备大面积轮牧或开牧的条件,禁牧封育工作形势还很严峻。一些地方禁牧封育出现反弹,偷牧现象日渐增多,有的甚至公开放牧,挖甘草、抓发菜等现象时有发生,局部地区草原围栏破坏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巩固禁牧封育成果,实现草原生态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现特做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草原禁牧封育不动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继续实行市、县(区)、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禁牧封育作为检验各级领导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纳入县乡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并形成制度化。要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继续加强草原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以各级草原公安干警为主体,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相配合的草原执法体系,加大草原保护执法力度。对违反禁牧规定,擅自进入草原、林地放牧,毁坏围栏设施,乱挖甘草、抓发菜等行为进行及时、严肃处理。重点市、县(区)要继续加强禁牧稽查工作,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巡察、督查和对违禁行为的举报查处。林业、公安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林区禁牧封育各项工作。自治区继续对各地禁牧封育情况实行巡查、通报制度,连续三次被通报的县(市、区),取消参加年度全区农村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