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项目,必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相应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三)申报项目,必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过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蓄水、通水、发电等运行考验。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和新建项目不超过五年,其他工程项目不超过三年。
(四)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建设并在建设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七条 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不少于该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0%)联合申报。
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联合直接上报;其他项目,由市水利(水电)局审查后推荐上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要填写《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项目简介、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材料、竣工验收鉴定书、优秀设计证书的复印件或设计先进合理的证明原件以及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像带(不超过15分钟)或照片(10张左右)等有关资料各一份,于申报年度的2月底前报省水利厅。
第九条 被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奖或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另行认真填写有关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由省水利厅负责转报。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由省水利厅组织,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建设处,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初审、汇总有关材料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申报工程情况,评审委员会可对有关工程进行现场复查。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填写《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其申报资格、撤销其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 各市水利(水电)局对推荐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推荐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