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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水建[2005]1号)


各市水利(水电)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试行)>的通知》(浙水政[1997]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2.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表(略)

浙江省水利厅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附件1:
  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参照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是省级水利工程质量奖,由省水利厅组织评审公布。
  第三条 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的项目数量不超过5-8项。
  第四条 省水利厅每次从评审的省优质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或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均可参加申报。申报水利优质工程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评选范围主要包括:
  (一)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二)新建的小(一)型水库水利水电枢纽工程;
  (三)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已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水利优质工程项目,应获得过省水利“优秀设计”奖或取得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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