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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保障我市养禽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各县(市)、区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经营市场数量,一律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现有的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达到《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郑州市建城区内的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2007年8月1日前迁出市场。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是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二是对其动物防疫、卫生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对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按照国办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一是严格实行报检制度,对出栏的活禽要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检疫;二是对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经查有关档案齐全方可消毒、出证,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三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严格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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