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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运行1年后,应由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全省移民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促进移民干部和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坚持原则、讲究效率、公正办事,杜绝和减少后期扶持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生产生活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移民、审计、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检查、审计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监察机关要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情况纳入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纠正、查处。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法规情况;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开展情况;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建立社会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和移民群众来信来电举报;
  (二)走访移民群众;
  (三)不定期地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进行检查、审计。
  第五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照《意见》中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开展工作,自行其是,随意扩大政策口子;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乱审核、审批,弄虚作假、高估冒算、虚报冒领;
  (三)对后期扶持资金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计收、解缴,擅自减、免、缓征;
  (四)搭车乱收费,隐瞒、滞留、挤占、挪用、截留后期扶持资金;
  (五)不按照后期扶持计划及时拨付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移民反映的情况不及时处理,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追究行政责任人的过错,应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情节和后果较轻,责成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和后果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四)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追究的过错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处理。对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必要时可以调离岗位。
  第八条 损害移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行政赔偿的,由本单位先行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九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历史背景
  1.大中型水库的标准是什么?
  答: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2.大中型水库在哪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修建各类水库 8.5万多座,其中,大中型水库3800多座,总库容为5542亿立方米,水电装机容量1.2亿千瓦。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3.我省的水资源特点是什么?
  答:我省境内河流众多,水量充沛,水能资源丰富。径流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908条,分属长江(金沙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和依洛瓦底江6大水系。全省多年平均降水量1258毫米,常年自产水资源量2222亿立方米,排全国第3位,过境水量多年平均 1943亿立方米;有高原湖泊40多个,总容水量 290亿立方米;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10364万千瓦,经济可开发水电站装机容量9795万千瓦,居全国第2,约占全国总量4.02亿千瓦的 24.4%。
  我省水能资源不仅蕴藏量巨大,且分布主要集中在金沙江、澜沧江、怒江3大流域,占云南省经济可开发容量的85.6%。在开发上具有许多优越条件:一是可开发的大型和特大型水电站的比例高;二是水能资源分布比较集中,开发目标单一,开发选择性强;三是可开发的水能资源工程量相对较小,水库淹没损失小,技术经济指标优越。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抓住机遇,作出了将以水电为主的电力产业培育成云南省新兴支柱产业的战略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建设金沙江、雅砻江、澜沧江、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和溪洛渡、向家坝等大型水电站”,4大水电基地,云南占了一半。
  4.水电建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意义?
  答:2004年10月联合国水电与可持续发展论坛通过的《北京宣言》,明确指出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的能源,同时,水电通常还具有防洪、灌溉、供水和航运等众多综合效益。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能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日益突出。在2004年全国有24个省(区、市)出现“电荒”,不同程度拉闸限电的情况下,水电站的建设不仅能为国家和我省的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电能,同时还能增加财税收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因此,我省水电资源开发、水电基地建设、水电支柱产业建设对我省乃至全国的能源产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水利建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意义?
  答:由于云南处于低纬度高原,干湿季节分明、时空分布不均,气候类型多样、垂直变化显著,冬春容易发生影响范围较广的旱灾,夏秋暴雨时常带来洪涝灾害和水土流失,加之横断山脉的深度切割,海拔高差悬殊,地形地貌复杂,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水资源的开发程度和利用效率低,治水观念和水利建设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一是基础设施薄弱,缺水问题突出;二是洪旱灾害严重,防洪建设滞后;三是水土流失严重,防治任务艰巨;四是水的污染严重,水质情况堪忧。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水利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农田灌溉、抗旱防洪、水土保持等设施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省人民政府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6]37号),提出了逐步建立起保障我省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的目标。再一次表明水利建设在生活生产用水、农业生产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6.我国和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答:截止2006年6月底,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2500多万人,其中农村移民 2288万人,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 32.19万人。有关资料表明,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总体仍比较困难,有相当部分移民处于贫困状态。
  7.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哪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答:改革开放以来,为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问题,国家和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水库移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1981年《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电财字[81]第56号),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用于水库维护和解决库区的遗留问题;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 [1986]56号),设立了库区建设基金,用于解决 1985年底以前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确定从2002年至2007年,用6年时间,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重点是加强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
  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设立了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对1986年至1995年间投产和1996年以前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移民进行扶持,重点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滞后等遗留问题。同时各地也积极出台了增加移民投入的各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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