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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在核定登记前,要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人口登记表在上报前须在迁入地农村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组、村、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省级以水库为单位汇总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对于跨省(区、市)水库的人口核定登记,要与相关省(区、市)协商,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同库同策”。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户籍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资金,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合理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帮助我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方式确定的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充分尊重移民意愿。
  --扶持资金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
  --项目扶持必须在移民村(组)实施,重点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同一库区不同移民安置区后期扶持方式应大体一致。
  二、移民后期扶持方式
  (一)对可核定到人的库区,按照审定的后期扶持人口将扶持资金直补到户到人。
  (二)采取项目扶持与直补到人相结合的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扶持资金部分直补到人,部分用于项目扶持。
  (三)对于因水库搬迁年代久远、移民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移民分散安置等原因导致移民身份难以核定的地方,采取以项目扶持为主的方式。
  对因病因残、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父母亲人抚养的未成年移民,在当地政府纳入社会救助的基础上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程序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扶持,都要充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时期水库移民的特点,以不影响社会稳定、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科学合理地选择移民后期扶持的具体方式。
  在核定移民人数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扶持方式:
  (一)在听取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以村(社)为单位,由移民村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能够确定移民身份的,尽量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在移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项目扶持或者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只能确定移民人数不能确定移民身份的,以项目扶持为主。采取项目扶持的,提出项目扶持的合理方案。项目扶持所需资金不超过水库移民3年的后期扶持资金,也可与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整合使用。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移民村(社)对扶持方式进行公示。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是指经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工程农村移民。移民身份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补助给移民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第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尽量直补到人(户)的原则;
  (三)坚持总额包干、分类实施、综合平衡的原则;
  (四)坚持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移民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后期扶持资金的兑付、使用、管理,移民人口的核实、界定,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等负总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采源;
  (二)审定并批复后期扶持资金使用;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兑)付,并对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五)协助上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移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移民人口的核实。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具体规划;
  (二)核实、分解后期扶持移民人口分布及明细构成;
  (三)编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预算;
  (四)编制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汇总编报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六)监督检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执行情况;
  (七)协助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范围、标准、期限

  第九条 扶持范围:云南省境内经中央和省批准的全省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十条 扶持标准:凡纳入全省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十一条 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四章 扶持方式

  第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按照“1个尽量,2个可以”的方式执行。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若不能量化到个人的也可以折算到农户,但必须确定户主,专项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后期扶持资金难以核实发放到移民个人或户的,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
  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直接发放扶持资金给移民个人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对扶持人口进行核实登记,建档立卡。财政部门根据移民管理部门提供核实的移民名单和移民有效证件以户为单位直接发放到个人。不得代领或集体领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抵扣其他税费。
  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银行办理存折(卡)向扶持对象定期直接兑付,确保移民受益和资金安全。具体兑付办法由各地制定。
  第十四条 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必须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章认可方可实施。项目重点是基本农田及配套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要求逐级审核报批。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下达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后期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机构,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对各地实行总额包干,超支自负、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由各州(市)移民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上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经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核拨(报送格式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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