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妥善处理“农转非”移民生活困难问题。已经和正在实施“农转非”安置的移民中,有相当部分至今缺乏稳定的谋生门路和生活来源。有关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于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通过纳入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其困难。
3.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中涉及“淹地不淹房”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通过纳入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
4.妥善处理其他征地拆迁人口问题。我省铁路、公路、火电厂等建设项目所产生的非水库移民,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也要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
(十五)作好预案,维护稳定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既涉及重大的经济问题,又涉及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要求统一部署,逐级落实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人。认真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各级政法、公安、移民等部门要高度关注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和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扩大,确保社会稳定。要依法查处极少数人借机闹事、破坏社会稳定的不法行为。
(十六)宣传培训
培训计划分级制定。
1.培训内容。学习《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组织纪律等。
2.培训要求。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自上而下、分级培训”的办法,通过培训使每1个参加移民工作的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相关法规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准确的工作方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行政纪律和办事纪律,准确地向移民群众宣传讲解政策,使移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3.培训方式及培训人员。培训工作自上而下,先内后外,分层次集中,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对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前,都要组织进行培训。2007年1月中旬前,各州(市)要举办1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干部培训班,各县(市、区)要举办1期本行政区域内工作人员培训班。
(十七)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息报送网络
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直接利益,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信访工作小组,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采取开门接访和主动下访等形式,坚持热情接待,积极核实,耐心解释,尽量把矛盾问题消化在基层。
1.落实责任。各州(市)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单位,为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工作,并指定1名以上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专职信息员,确保日常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2.报送内容。一是日常动态信息。主要包括各地贯彻落实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17号文件的重要工作动态、重要工作经验以及在后期扶持实施中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二是紧急重大情况。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件。
3.报送方式。各州(市)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报送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讯地址:昆明市鼓楼路120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邮政编码:650051
联系电话:0871-5193519(传真)
4.报送要求。对于日常重要动态信息,各州(市)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报送。对于紧急重大情况,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 24小时内将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报送,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有关事件处理完毕。
(十八)加强与有关省(区、市)的沟通协调
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四川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界河水库涉及到的相关省(区、市)进行沟通,建立不定期协调会议为主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同库同策”,保持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相对平衡,避免触发新的矛盾,切实贯彻落实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的平稳实施。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一)工程核定登记范围
1.在滇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
2.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二)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1.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为国家核准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和开工建设的 194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数32.19万人,其中,大中型水电工程(含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3.28万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8.91万人。
2.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以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省正式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为限额,按照现状人口核定。
3.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分以下2种情况核定: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搬迁的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以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省正式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为限额,按照现状人口核定;
(2)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后期扶持人数为依据,按照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4.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登记1次。
第四条 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农村移民(含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原则。
(一)下列人口应该列为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下列人口不能列为后期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产生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
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的(缓刑除外)。
第五条 扶持对象核定方法。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按照现状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广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核定到人的,必须将扶持对象分解核定到村组。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扶持对象按照以下2种情况核定: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搬迁的,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现状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核定到人的,必须将扶持对象分解核定到村组;
(2)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以工程为单位,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
第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
(一)能够核实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登记表由移民户主签章、指纹认可。
(二)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搬迁安置时间等。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地村组签章认可。
第七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初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县内安置移民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县外安置(含自愿零星安置)移民登记工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花名册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入地和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章认可。
(三)跨省自主外迁的移民登记工作,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初核后,报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其扶持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