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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细则》的通知

  省级重点监管区的划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认定。
  市级重点监管区的划定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认定,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重点监管区的划定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认定,并报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订重点监管区污染整治规划,
  省级重点监管区的污染整治规划须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市级重点监管区的污染整治规划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重点监管区的污染整治规划须经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及下文所称的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针对省级重点监管区一般是指监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县(市、区)的监管区为设区市人民政府;针对市级重点监管区是指监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县级重点监管区是指监管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总量控制) 重点监管区污染整治,要在企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监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污染整治规划,制定重点监管区分年度的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经划定该监管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批) 对重点监管区建设项目按照“先整治、后审批,先控制、后发展”的原则,实行项目审批与污染治理进度相挂钩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 (控新要求) 重点监管区在未达到整治目标前,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必须制订实施相应削减原有项目排污量的方案和措施后,方可审批和核准。
  第九条 (产业结构调整) 重点监管区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或产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第十条 (清洁生产) 重点监管区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努力实现污染控制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区域内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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