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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环发[2006]8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细则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着力解决区域性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重点监管区的划定) 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确定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对其进行限期整治。以下四类区域应当划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
  (一)区域内环境质量超标,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
  (二)区域内产业结构以高污染、高消耗为特征,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总体低下,或者区域内企业低、小、散、乱,污染严重。
  (三)区域内主要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四)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频发,影响社会稳定。
  第四条 (划定程序) 重点监管区的划定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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