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统筹基金年人均定额为4200元。
2.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统筹基金年人均定额为42000元,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统筹基金年人均定额为26000元。
3.实施膀胱灌注门诊化疗和门诊放射性治疗的恶性肿瘤患者,暂不实行人均定额管理,统筹基金结算比例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
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统筹基金人均定额见附件1。
参保人员进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管理的起始时间,为器官移植手术出院次月。二次或多次移植的患者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的起始时间重新计算。实施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抗排斥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管理范围。
参保人员器官移植术后出院时,可带15天的抗排斥药品。
如发生移植肾丧失功能并需长期进行透析、移植肾摘除等情况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转入透析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管理范围,已发生的抗排斥治疗费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结算。
5.对患有前三种特病之一并同时患有尿毒症或需抗排斥治疗的可按规定的结算标准给予两个定额的结算。
(五)有关问题
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对患者门诊就医情况详细记载,处方要单独装订、保管。经治医生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2.为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努力降低个人负担, 要逐步扩大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并向低等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
3.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患者,每年只允许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为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定点医疗机构。
患有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的特殊病种患者,原则上要选择二级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为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4.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患者门诊一次开药量为一周,七十岁(含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病情稳定且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一次开药量可放宽为两周。
5.原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