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6]44号)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院、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治疗型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决定对我市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治疗型家庭病床
(一)统筹基金结算标准
恶性肿瘤晚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每人每日55元;其它各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每人每日40元。
(二)个人支付比例
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治疗型家庭病床个人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在职职工35%,二级医院在职职工30%,一级医院在职职工25%;退休人员相应降低3个百分点。
二 、门诊特殊病种
(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
2.高血压病合并症;
3.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及PCI(PTCA)术后半年内的抗凝治疗;
4.尿毒症透析治疗;
5.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
6.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仅限膀胱灌注)。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设立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特殊病种患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
特殊病种患者门诊就医时先由个人自付,待达到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年度为自然年度。
(三)个人支付比例
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医疗费用,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30%,退休人员20%。
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退休人员每人次个人支付50元;在职职工每人次个人支付70元。
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个人支付比例按大额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四)统筹基金人均定额
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管理。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