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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驻各地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驻各地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8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快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经与省财政部门研究,现就省直驻各地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驻各地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参保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对无缴费能力、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直驻各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给予补助。省直企业是否为困难企业,由省财政厅负责认定。

  二、省财政对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补助标准,统一按辽政办发[2005]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只建住院费用统筹,不建个人帐户,“参保费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比例的70%筹集”, 公式为:补助总额=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当地在职职工缴费比例×70%×企业退休人员总数 ×10年。

  三、经省财政部门认定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名单,由省劳动保障厅通知企业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该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该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手续办结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参保凭证和相关信息反馈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转告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参保资金。

  四、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从省财政厅拨款到位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标准与所在地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相同。

  省里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拨出专项资金解决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问题,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关系到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积极支持和接纳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资金到位后,及时落实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各地对省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情况要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省里对弄虚作假的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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