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如何理解《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复函
(湘人口函[2006]64号)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解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28条关于“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的规定,是我省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直执行的一项对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政策。我省1990年1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1999年、2002年修订的
《条例》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2002年12月,我委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关于“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下发了《关于印发〈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湘计生发〔2002〕61号),就如何理解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退休金作了解释,即
《条例》第
28条规定增发5%的退休金,是指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支付。这一条明确解释了这项奖励措施的发放主体是原单位,发放标准是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据我们了解,我省有不少企业就是这样落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27条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和我省
《条例》的有关规定,这项奖励政策宜继续由企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