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6]14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变动情况,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内容是《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中所明确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全部条件。
第三条 年审对象范围是上年度已发放奖励扶助金的全部对象。年审的目的是确定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
第四条 年审按照村级初审、乡级审核、县级审定、省市备案的程序依次进行,村、乡、县三级年审程序完毕后,须将本辖区内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内容包括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公示格式见附件1),每次公示不少于10天。
第五条 年审时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1.奖励扶助对象死亡。
2.奖励扶助对象子女数增加后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1)因收养或过继子女造成现存子女数不符合条件;
(2)因缔结婚姻关系造成现存子女数不符合条件。
再婚前夫妻双方均已确定为奖励扶助对象的除外。
3.奖励扶助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4.奖励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县(市、区)所辖范围的(包括户口迁移待定的)。
5.奖励扶助对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开始享受城市居民低保或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