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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3)办理了收养协议;
  (4)办理了收养公证;
  (5)办理了《收养证》。
  七、关于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
  合法收养的子女,收养时间在5年之内(含5年)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可不计算为子女数。
  八、关于再婚家庭再次丧偶或离婚后子女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
  1.再婚夫妻再次离婚或丧偶的,在再婚期间和再次离婚或丧偶之后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不合并计算为子女数,但已形成抚养关系的要合并计算子女数。
  2.再婚夫妻中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按照湘政发〔1982〕年36号文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次离婚或丧偶后,保证不再生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未生育一方可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3.再婚期间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5年以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再次离婚或丧偶,继父母与继子女依法解除了抚养关系的,不合并计算为子女数。
  九、关于部分城区近郊乡镇的部分村和县(市)城关镇的部分村,集体将其土地全部征用或部分征用,但村民户口仍为农村居民户口,也没有纳入城市居民低保的对象,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在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四个基本条件前提下,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需同时具备湘人口发〔2005〕7号文件规定的“农村居民户口”的四个条件,才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否则不得纳入。
  十、关于一直在农场务农、从事农业劳动的部分农场职工和部分水库库区移民,在当地派出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这两部分居民都依法承包了责任田土并缴纳了农业税费,是否将他们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1.这部分农场职工,一是为非农业户口,二是国家明文规定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03年6月下发的《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不符合国家规定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不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2.非农业户口的水库库区移民,不符合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不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十一、关于当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死亡是否享受奖励扶助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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