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9日)废止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6]13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奖励扶助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日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补充规定
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以国家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5〕7号)为主要依据,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今后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曾经合法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夫妻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从2006年起,凡农村年满60周岁,曾经合法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一个或两个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同期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按湘政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现存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常德市曾经合法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从2006年起,凡农村年满60周岁,曾经生育过两个女孩,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符合1979年5月26日下发的《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及其以后各时期省政府明确的常德市的生育政策规定,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关于生育间隔和生育政策调整前怀孕调整后生育的合法性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