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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农民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执行,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和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

  2、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按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三)就医管理:参保农民工就医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沈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沈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IC卡。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的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时,应查验农民工的居民身份证、《沈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沈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IC卡,发现有仿造、冒用或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农民工要保管好本人的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挂失并补办证卡。严禁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转借给他人就医,严禁仿造和涂改医疗保险证、卡,违者将按照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及标准:住院医疗费和急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其中属于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和自费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结算标准和急诊抢救死亡结算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只设立统筹基金帐户,不设立个人帐户,要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缴费比例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后再招用的农民工,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本《通知》实施后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应当在来本市的30日内,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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