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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鉴于一次性医用材料类别和项目繁多,本次《目录》 调整仍按“排除法”确定支付范围。《目录》中“项目内涵”以外、省物价部门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有:

  羊膜、义眼膜、羟基磷灰石眼台、义眼片、钉仓、异体动脉瓣、同种异体血管、人工辅助泵、疝修补片、吻合器、切割器、可吸收性螺钉、特殊缝线(眼科和血管吻合手术除外)、可吸收性止血纱布、组织器官源、移植供体;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其余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乙类)进行结算(含眼科和血管吻合手术使用的特殊缝线)。

  各市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确定“乙类”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对“乙类”中特殊高额一次性医用材料,也可实行定额结算。各市制定的“乙类”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或定额结算标准,要报省厅备案。

  五、本次《目录》调整,将“肝移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乙类),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对“肝移植”项目确定个人自付比例或实行定额结算。

  六、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价格公示制度。《目录》所列项目价格,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辽价发〔2003〕3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对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浮动幅度内,并经当地物价、卫生部门备案的本医疗机构的具体价格,应在其门诊、住院等处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和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杜绝滥检查和乱收费现象。为参保人员使用《目录》中“乙类”和“丙类”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应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七、调整后的《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执行的,可以适当顺延,但最晚执行时间不超过 2007年3月1日。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新旧《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尽快将《目录》的调整内容维护到医疗保险网络系统,严格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控制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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