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
第六条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除必须达到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包括企业资产、从业人员、营业销售额)。能依法照章纳税。
(二)市场开拓意识和竞争意识强,能向社会公开承诺合同信誉内容。
(三)市场开拓能力强,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四)至少教市、州连续二年(次)以上或至少被县(市)连续三年(次)以上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采用批量审批与单个审批相结合的办法。批量审批由各市、州、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一年或两年命名一次。单个审批可成熟一个命名一个。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批量审批两年一次;单个审批实行总量控制,不搞指标分配和平衡照顾,在年度控制总量内可随时申报、随时考核、随时命名,半年度或一年度公告一次。
第八条 “重合同、守信用一单位的评定程序为:企业自愿申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如未在所在地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申报企业按照标准对上年度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请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局申报,但须经注册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直接向注册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的,亦需经所在地工商局合同管理机构初审同意。
第九条 向省人民政府推荐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必须是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五年以上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资格审查,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授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成评委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被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每年度由认定或命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验。年度审验通过的予以公告。个别指标未达标的视情况允许一年保留期,但有违法行为的必须取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
申请审验的企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上个评定年度所签订合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的年度报表和年度决算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