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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跨行政区域河流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缴交。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作为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范围和使用权年限;

  (二)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和缴纳方式;

  (三)开发、利用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开工时间和建成投产时间;

  (五)使用权的转让和终止;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人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工和建成投产,或者建成投产后连续闲置2年以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收回使用权。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人已开工建设并且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需要转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和工程已经实施的状况,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水能资源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使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水能资源使用权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与之签订有偿出让合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期满时的水资源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使用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延续使用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获准延续水能资源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20日内颁发水能资源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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