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其范围包括项目业务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业务费指运行费、仪器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文献购置费、加工服务费、技术开发费、人才培养经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组织管理费指的是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组织、论证、评审、监督检查及运行考核等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报办公室核批。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出具财务验收报告,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5)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6)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条件平台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未能按《任务书》规定执行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半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不接受办公室对项目检查、监理、审计和评估的;
(4)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中止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转项目承担单位资产账户。对用财政资金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无偿调拨,并按规定办理资产结转。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条件平台项目所产生的各类信息资源,经验收后均统一纳入科技基础条件共享平台进行运行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转为资源提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