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准立项并下达经费。
第十条 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经核定后的《任务书》,《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权益和义务,项目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任务书》一经批准,即作为项目实施、监理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对部分具备对外提供服务条件的资源可先行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任务2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承担单位针对《任务书》撰写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2)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财务验收报告和经授权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
(3)经授权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执行期监理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任务书》预定任务和目标;
(2)无法持续稳定的对外提供共享服务;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有重大事项变动未经批准;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未通过财务验收;
(6)超过《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半年以上,且未通过办公室批准延期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未通过验收的,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中止或撤销
(1)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中止项目或由办公室撤销项目:
①单位主导业务和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
②丧失技术依托,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③自筹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的;
④考评或验收未能通过,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项目中止或撤销资产的处置。项目中止或撤销的资产,由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3)对造成项目实施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将列入科技计划信用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条件平台项目。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条件平台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政府、项目承担单位及社会力量共同筹集。财政按项目性质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支持比例。自筹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保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设,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落实,办公室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