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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发生下列问题之一,应建议予以依法罢免:

  (1)违反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经综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3)因本人行为不利于社区开展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违反规定办理低保待遇的;

  (4)居民满意率低于60%的或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改正的;

  (5)因本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存在其它不适合社区工作问题的。

  3.社区专职干事发生前款问题,不适合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由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或由社区委员会提出,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予以解聘。

  4.社区党务工作者发生问题,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社区工作者被罢免、解聘、撤职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因居住变迁、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向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进行通报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社区工作者有三个月以上未参加社区工作且未说明理由的,可视作自动离职。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和罢免、解聘等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决定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街道办事处提出复议申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

  社区工作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结果通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民政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诉人。同级政府民政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与其所在社区的关系自行解除,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自行终止:

  1.专职成员被依法罢免;

  2.专职干事被解聘;

  3.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因所在社区撤消;

  4.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

  5.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参加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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