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区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可分为优秀、称职、告诫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本街道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告诫对象: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勉强适应本职位要求的;对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能全面完成,其中某项工作经常出差错的;纪律松弛,无故连续缺勤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十天的;其它经综合评鉴后,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的。确定为告诫等级的告诫期为三个月,告诫期满考核合格的定为称职,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无故连续缺勤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二十天的;连续两次考核为告诫或连续两年内的四次考核中有两次为告诫的。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经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应分别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
一年内的半年、年终的两次考核中,有一次被评定为告诫的,取消年终奖励资格,接受专门培训,培训期间适当减发工资;培训后视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按规定予以罢免、解聘。
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的,在下届换届选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候选人或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 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和专职干事均需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专业证书后持证上岗。专业培训由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日常业务培训制度。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日常培训工作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和街道办事处均应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培训成绩纳入全年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罢免、解聘、撤职依照以下方式进行:
1.本社区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中应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