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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在任期内,必须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方可做出调动或罢免决定。

  社区专职干事由所在社区委员会管理,接受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调动或解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社区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工作者台账。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以两次评定的综合结果作为评定全年工作的依据。考核实行居民评议、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社区工作者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居民评议的比率占40%、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的比率占40%、社区工作者互评的比率占20%进行综合确定。社区工作者的半年、年终考核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居民评议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成考核组,在充分听取全体社区成员代表、楼(院)长、单元组长、居民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居民评议意见。

  街道评议应当由区、县(市)及街道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核意见。

  社区工作者互评是以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委员会会议上对工作进行述职的基础上,由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之间进行评价,形成社区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居民、业务部门评议、互评三种考核意见综合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主要依据《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中关于社区工作任务的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在完成工作任务中的基本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有:

  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3.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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